借條的背面有一行字寫明借款已經歸還一部分,但是這行字又被黑筆劃了兩道橫線劃除,這樣的借條怎么認定呢?3月20日,肥西縣法院公布了該院近日判決的這起借貸糾紛案件。
陳某因資金周轉需要,向王某借款。經雙方結算,陳某向王某出具借條一張,載明“借到王某現金貳萬元整,上次未付利息貳萬柒仟元整,合計肆萬柒仟元。借款人:陳某?!?/p>
后王某向肥西縣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陳某還款47000元。
陳某則辯稱已向王某還款15000元,其僅需再償還32000元,并向法院提交其個人在銀行取款15000元的憑證。
王某提交給法院的借條證據顯示,借條的背面載明“此據已付壹萬伍仟元整(15000元),2020年1月31日?!钡钘l背面的該部分字樣已被黑線劃除。
庭審中,王某稱對借條背面字樣及涂改情況均不知情。
肥西縣法院經審理認為,陳某持取現憑證主張其已向王某還款15000元,案涉借條背面載明的還款日期、金額與陳某提交的取現憑證的日期、金額相一致,根據民事證據的高度蓋然性原則,法院對陳某辯稱已還款15000元的事實予以確認。
王某雖主張其未收到該15000元還款,但案涉借條自陳某出具后一直由王某保管,王某陳述對借條背后文字及涂改情況不知情顯然不合常理,其也未能提供其他證據對王某主張的還款事實予以反駁,故應由其承擔不利后果。
綜上,法院判決,扣減該15000元款項后,陳某應向王某償還借款本息為32000元。
法官提醒稱,借條作為確認債權債務關系的重要憑證,對出借人實現債權意義重大。在民間借貸糾紛中,出借人作為借條的保管人,應當妥善保管借條,以免因借條遺失、涂改、銷毀而影響債權的實現。
(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