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學生不慎被汽車撞傷后,不得不停課治療恢復,家長委托校外機構為其進行補課,那么由此產生的補課費用誰來承擔呢?近日,宣城中院對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,作出了二審判決。
孩子被撞傷停課治療 家長索賠補課費
祝某駕駛一輛轎車,沿宣城市區某路行駛時,與張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,造成乘坐人小學生小方(化名)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。交警部門認定,祝某負全部責任。
小方被送往宣城、南京等地醫院住院治療,事故致小方右股骨骨折。
因為受傷后需要一段時間的住院治療,小方沒有辦法去學校正常上課,家長為了讓孩子的功課不落下,委托了校外機構的老師為孩子進行補課。
經司法鑒定,小方因交通事故所致傷情未達到傷殘等級,誤工期240日,護理期120日,營養期90日。
祝某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限額為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。
因為賠償問題雙方協商未果,小方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將祝某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,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7萬余元,其中包括數學科目和英語科目的補課費。
肇事方賠償英語數學補課費9650元
法院審理認為,本案事故的發生過程及責任劃分明確,對訴請中提及的補課費,小方是在校學生,因交通事故無法正常接受學校教育,對其學業、身心健康均會造成不利影響,聘請課外老師進行補課,是為了減少其在學業上的影響而采取的措施,其中數學補課費4650元在休息期間產生,予以支持,英語補課費用雖發生在小方休息期結束后,但考慮其休學期間延誤課程的事實,酌情支持5000元。
法院核定其醫療費、營養費、補課費等各項損失共計9.4萬余元。
祝某駕駛的轎車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,小方除補課費以外的其他項損失未超出保險限額,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補課費不屬于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的賠償范圍,但屬小方的合理支出,且與祝某的侵權行為存在因果關系,故補課費9650元應由祝某賠償。
據此,法院作出判決,保險公司尚需賠償小方各項損失5.4萬余元,返還祝某墊付醫療費3萬元,祝某賠償補課費9650元。
二審法院維持原判。
(聶永香 李雯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)